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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兰与于伟华在判决生效前仍是合法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其间,于伟华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于伟华死亡之时,因此,宋美兰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于伟华的遗产。原告于伟明作为于伟华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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