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分类
联系我们
东莞离婚律师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6F 
邮编:523071
联系人: 唐建律师
电  话: 18688666097

Email : bswy127@126.com

网 址: www.lawyer1912.com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赠与是指一方以无偿的方式把自己的财物给予他人的行为。一般的赠与的财物不适用返还。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

    但婚约期间的赠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是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予以返还。此外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