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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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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婚姻律师提醒2015婚姻状况公证注意事项

    婚姻状况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所出具的公证书。包括:结婚公证书、夫妻关系公证书、未婚公证书、离婚公证书、丧偶公证书、未再婚公证书等。 婚姻状况公证书是我国公民在域外办理探亲、结婚、定居、留学等法律手续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

    一、公证婚姻状况的方式。

    一种是直接证明,即公证书中直接证明当事人在公证时的婚姻状况事实,主要用于未婚公证、新中国成立前的结婚公证;另一种是间接证明,即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二、公证婚姻状况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发往域外使用的结婚公证书,应在公证书左下方贴夫妻二人合影免冠照片,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用于继承的结婚公证书,如配偶一方已死亡,另一方提供不了死者的照片,则不必在公证书中贴照片,但认证时应加以说明。其他婚姻状况公证书可根据文书使用国或当事人要求加贴照片。

    2.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时间应以该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书所确定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3.当事人结婚证书遗失的,可根据有关证明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涉台结婚公证书,为保证当事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及文书送达,在涉台结婚公证书中须加载男女双方户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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