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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女方不愿意嫁了,彩礼如何才能退回?

    订婚后女方不愿意嫁了,彩礼如何才能退回?



    唐律师,我弟弟90年的,在广州事业刚起步,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95年的老乡妹子,在去年初四就把婚订了,订婚双方亲戚一起吃了个饭,然后一共给了女方全家以及女方父母兄弟姐妹大概四万以内的红包。没几天就各自返回广州了。后来大半年的时间里女方一直不愿意来我弟弟门面上,大半年以来她与家人生日还有节日这些我弟弟都花了一两万。女方年纪小不善表达,我弟弟好面子,大半年时间感情毫无进展。与她沟通也说不出啥,也不表什么态,很是恼火。全家提起她就烦,我弟弟一气之下拉黑她。我觉得弟弟太冲动了,爸爸做物流赚的都是辛苦钱,不能就这样白白扔水里,就要过年了,双方都会回老家,怎样能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呢?

     

    东莞离婚律师唐建说法: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结婚彩礼应当返还。



    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不管是你弟拉黑她,还是她拉黑你弟,两个人不想结婚了,就两家人协商吧,协商不成就打官司。

     

    你们家认为女方订婚后不愿意同居是矛盾的导火索,但这是女性自我保护的行为,因为订婚不等于结婚,女性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比如同居怀孕或者造成其他伤害,男方不负责,也不登记结婚,与女方分手还要求退还彩礼的案例并不少见。更奇葩的是,有些婆婆会提出,同居一年女方没怀孕就退订,跟淘宝退货退款一样。还有的是要求女方生下孩子,看是男孩还是女孩,再决定是否领证。这是封建残余下,男权和女权的较量,男方想以“彩礼”获得试用权,女方则想索取更多的“保障”。

     

    从你描述的情形看,女方不愿意到你弟弟门面上,除了不想同居,还有一个原因是不想给你家免费打工。既然没结婚,双方说不上有共同财产,三四万红包是给她娘家的“聘礼”,即按民俗的彩礼,不是工钱,哪能想叫人干活,人就过来呢。但她和家人的贪婪在于,不想付出感情,

    也不想付出劳动,却心安理得地以各种名义继续收钱收物。或许女孩没有主见,也没自主权,任凭家人把她当敛财工具。所以要她表态,她只能装聋作哑。

     

    到如今这步,是两个年轻人都不耐烦了,两家人却纠缠不清。怎么办?

     

    1.过年回家时,叫上介绍人,带上录音笔(隐藏式的),去女方家拜访一次。先不提退不退婚,而把之前给过多少“彩礼”,双方协议是什么,交往期间又送过什么,以叨家常的形式套话,用录音补做个取证,并让介绍人做“见证”。因为一提退婚,女方就会想方设法赖掉那些钱,如果你们之前没签过协议书,现金红包又没打收条,订婚吃饭时介绍人又不在场的话,去法院起诉,没证据很难办。

     

    2.取证完毕,就可以开始谈新的条件了(继续录音)。直接问女方为何不愿意到男方身边生活。女方不回答,她的父母会替她作答,比如年纪太小啊,怕不习惯啊,然后可能会再提新的要求。你们可以根据家庭会议的结果(到底还要不要结婚)对女方家做出回应。如果想尽快结婚,就说服女方正月领证,过完年到男方家生活。如果只想退婚,就尽量把责任推到女方身上,比如说因为她不配合,弟弟的计划打乱了,爸爸赚钱辛苦压力也大,之前给过的钱,希望女方用于婚礼操办。女方一听肯定不同意啊,一急她就会提出更多不合理要求,扬言“如果不怎样就不结婚”。那正中下怀,可以进入退婚退彩礼环节。

     

    3.法律上对彩礼和馈赠是有区分定义的,订婚时按民俗给予的红包,直接给到她父母的算是彩礼(交谈录音中可确认,比如介绍人说,当时女方要求多少彩礼,然后你们怎么给的),可按法律要求返还,但给她亲戚的红包就算人情了,追回的可能性不大。另外,订婚后,男方赠送的生日礼物红包或者吃饭请客开销,也和彩礼无关(但交谈录音中,可以突出是女方与家长索赠,比如,XX说生日要弟弟送个苹果6的手机,弟弟送了,XX说她妈妈过生日要弟弟包5000块红包,弟弟给了),这部分证据交予法官判定,有可能追回部分非个人意愿的馈赠。

     

    4.如果你们不想闹得太难看,可以先不追讨馈赠部分,确定不结婚后,让介绍人跟女方家沟通,要求返还彩礼。女方家不愿意,就让当地有威望的老人,或者村委会干部什么的帮忙调解。如果女方坚决不退,或者否认收过钱,就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和证据,按法律程序走。


    延伸阅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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